案由: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
争议焦点:2001年调整争议责任田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下的合法合理调整?是否属于对1998年土地承包的变更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1.收集有利于被告陈某的证据。我调查到如下证据:同村村民及原生产队负责人证言,证明争议责任田自2001年起由被告陈某实际承包经营;查询到承包农户原始登记账本,证明根据国家和当地承包政策已经把争议责任田交陈某承包经营;到当地财政局查询到原始登记责任田亩数的承包人是陈某;申请法院到现当事人所在村(原来的村与现在的村整合)调查本案事实。
法院判决结果:
全部采纳我的观点,胜诉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